第1965期 法院执行小普法 —— 中止、终结和终本

2026-01-08 02:42:16

一、什么是执行中止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:(一)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;(二)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;(三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;(四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,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;(五)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。中止的情形消失后,恢复执行。

二、什么是执行终结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:(一)申请人撤销申请的;(二)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;(三)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,无遗产可供执行,又无义务承担人的;(四)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;(五)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,无收入来源,又丧失劳动能力的;(六)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。

三、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?

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简称“终本”。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,在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、且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经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件,或者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又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,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人申请,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制度。

执行案件在符合以下条件后,法院会以“终本”结案:1、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、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;2、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,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;3、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,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;4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,已依法予以查找;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,已依法采取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,构成犯罪的,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。

四、执行中止、终本、终结的区别

中止执行只是暂时停止了执行程序,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,待条件具备时,执行程序仍要恢复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,可以再次申请执行,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。

终结执行后,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消灭,不能再次依原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。裁定一经送达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,执行程序就此结束,以后不再恢复。

案件“终本”并不等于“终结”:一是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,经法院核实属实,可及时恢复执行;二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,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,经法院核实属实即可恢复执行,没有时效期间的限制;三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,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,符合恢复条件的可及时恢复执行。

作者:夏雨晴

原标题:《第1965期 法院执行小普法 —— 中止、终结和终本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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